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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5〕59号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3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豫政〔2015〕5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努力做好经济新常态下我省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目标评估考核,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作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导向,加大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力度,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作为政府年度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统计局)

  (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积极争取我省有关省辖市列入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范围,研究推进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试点工作。指导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并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三)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建立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依法参保缴费、采取有效措施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据实列支、总额控制,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切实做好结构调整中失业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减负稳岗,对低端落后、退出市场的企业要制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转岗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加快构建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失业预防工作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制定本地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同时,加强失业调控,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要提前采取专项政策措施进行预防调控,最大限度地规避失业风险,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国资委)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营造促进创业的政务环境。完善政府支持促进创业的政务环境,进一步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行负面清单制,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探索实行正面清单制的行政审批,对初创企业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落实国家促进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责任单位:省工商局、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

  (五)培育创业主体。激发大众创业活力,扶持大中专学生(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下同)、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城乡各类群体自主创业,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二次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为经济发展打造新引擎。(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残联、工商联)

  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大中专学生初创企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创业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农业厅、省工商局)

  探索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

  (六)扶持新业态创业。抓住我省与阿里巴巴、腾讯等有关互联网龙头公司战略合作的机遇,鼓励各类群体在互联网+十大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创业。各地要在上述领域中,每年遴选一批优秀初创企业给予重点扶持。省每年从各地推荐的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资助。把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调整为大众创业扶持资金,加大对大众创业的项目资助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七)强化创业培训。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各一次,并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和申领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继续做好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及其他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大众创业能力。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切实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民政厅)

  (八)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持续推进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各地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原有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整合现有存量资源,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等各方优势资源,依托有条件高校建设区域创新创业示范平台,支持高校利用现有建筑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重点建设中国中原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河南省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采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打造贴近高校、方便学生的河南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大力发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孵化服务。指导各地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市级标准的,由所在省辖市给予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

  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和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集中为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交流空间、网络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每年发布和支持一批示范性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打造灵活便捷的创新创业平台。对示范性众创空间,由省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财政厅)

  (九)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扩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河南省大众创业引导基金,吸引和带动民间资本支持带动就业能力强、有成长潜力的初创小微企业及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市、县两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统一更名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大力支持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开辟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全面落实高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各级财政要预算安排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农业厅、编办)

  完善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操作办法,不断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总结推广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支持创业试点工作做法,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完善和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扶持政策范围,不断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扶持力度。将农民工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相结合,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鼓励各类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支持。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机制,开展林地承包(租赁)经营权及林木、畜禽、水产品等活体资产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金融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诚信台账和信息库,对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农民工可直接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扶贫办、团省委、省工商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十一)营造大众创业的良好氛围。开展“创新创业引领中原”活动,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倡导全社会普遍遵守商业道德、契约精神。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

  (十二)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市场主体运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创业服务体系,为全社会创业者提供均等化、普惠化、精细化、便捷化的综合性创业服务。各级政府要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工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促进创业的职能作用,通过培育发展创业企业,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完善创业服务等政策措施,形成合力促进创业的体制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商务厅、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加快创业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大力发展各类创业服务业。把创业服务业纳入生产性服务业扶持范围,优先给予政策资金扶持,通过引进一批全国有影响力的具有集成创业服务能力的创业服务企业,培育一批本土创业服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省创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

  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和高校资源优势,加强创业研究,为创业政策制定和创业促进服务活动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强化公共创业服务,加强创业辅导,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全省统一的创业项目库,定期征集发布创业项目,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创业服务机构(不包括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的公共服务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服务、融资服务的,可给予辅导服务和融资服务补贴。探索组建以创业成功人士和创业服务业专业人士为核心的创业联盟,搭建创业交流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府购买一批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残疾人服务、养老服务、农技推广等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并监督实施。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比例,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服务3年(含3年)以上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职称时,免职称外语考试。鼓励到中小企业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补贴标准从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毕业年度或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涉密等特殊岗位除外),央企驻豫分公司自行组织招聘以及我省各级国有企业组织招聘时实行招聘信息公开,招聘信息应同时通过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并对拟聘人员予以公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残联、扶贫办、工商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十四)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长期失业人员由登记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半年以上。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完善岗位申报评估办法和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且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深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进一步完善创建标准和考核评估办法,探索开展充分就业街道(乡镇)和充分就业县(市、区)认定工作,以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载体,推进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残联)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推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实名制,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积极开展跨地区劳务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广泛收集产业集聚区用人需求,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要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拓展管理服务、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等服务功能,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团省委、省妇联、残联)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各地要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比例。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同时,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省军区政治部、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安厅、教育厅)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整合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形成统一、高效、便民的公共就业和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将教育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教育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依法理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财政供给体制,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考核激励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业岗位持证上岗和待遇激励制度,切实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工作积极性。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鼓励社会力量主动作为,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十八)加快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以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健全功能、提高效率为目标,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网络到边到底为指导,加快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全省统一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快推行就业实名制,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效率。以服务社会、服务市场需求为导向,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全天候就业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制度,逐步扩大监测范围,提高数据质量,实现对全省就业服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状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加快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云平台建设,构建就业创业信息资源库,加强就业创业信息统计分析,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十九)加强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对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监管作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措施,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服务外包、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省政府国资委)

  (二十)加强职业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以就业为导向,以项目建设为引领,突出特色,打造品牌,充分结合市场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创新培训模式。把农村劳动力引导性培训和新成长劳动力职业素质培训列入培训补贴范围。调整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平衡经济和社会效益,结合专业分类细化补贴标准,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困难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和轮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积极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着力提升其从业技能和综合素质。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校企合作机制。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加强宣传引导,讲好河南故事,树立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典型,推出一批技能明星,积极营造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民政厅、教育厅、扶贫办、残联、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二十一)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积极推动省级统筹。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综合作用。探索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缴费基数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生活。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招用人数和合同期限给予每人不超过6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就业安置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

  (二十二)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名称调整为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全省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已发放的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三)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数据质量,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体系,把创业主体增长、创业贷款发放、创业服务业发展等作为创业工作的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就业创业统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统计、工商、教育等部门建立就业创业统计工作会商协调机制,提高就业数据统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政府委托第三方开展就业统计调查和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及就业状况发布制度。(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四)健全协调机制。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牵头、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推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将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省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充实省科技厅、公安厅、审计厅、统计局、卫生计生委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五)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健全目标责任制,切实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使用与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问责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六)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年加大就业创业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单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支出条目,切实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结合就业创业服务实际需求,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高校开展的招聘会、创业大赛等各类专项服务活动所需经费,以及创业型城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等费用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以保障各项就业创业工作正常开展。要明确资金支出责任,简化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

  (二十七)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其他各类宣传平台多角度、多方位宣传政策、解读政策,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经验做法,宣传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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