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15-04-22 09:49 来源: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十二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30日

  河南省“十二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落实《河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带动能源需求不断增长,能源供求关系发生较大变化,保障供应压力明显增大。“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奠基时期,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省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供需矛盾将更加凸显。同时,我省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较高,污染物排放量较大,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以过度消耗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推动经济增长的方式已难以为继,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是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实行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的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效措施,以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总体战略,把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实行能源消费总量、用电量同时控制和预算管理,建立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着力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着力提高能源生产和使用效率,着力强化增量管理和存量调整,着力推进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保障合理用能,鼓励节约用能,限制过度用能,推动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与节能减排紧密衔接的工作格局,以尽可能少的能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与促进科学发展相协调。正确处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逐级分解落实控制目标,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倒逼机制,引导各地更加注重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做到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与促进科学发展相互协调。

  ———坚持与推进节能减排相衔接。以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分解为基础,按照共同责任、区别对待原则,合理确定各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与节能减排工作紧密衔接、相互支撑、形成合力,确保实现双重控制目标。

  ———坚持与调整能源结构相促进。以新增化石能源消费量作为控制重点,暂不对“十二五”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煤矸石煤泥发电、煤层气与页岩气、余热余压发电消费量进行控制目标考核统计,体现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导向。

  ———坚持与优化配置增量相结合。着眼于有效保障各地科学发展对能源的合理需求,重点对能源消费增量实行预算管理,科学设定各地能源消费年度预支增量,并作为上限对新上建设项目所需能源消费量进行登记,促进各地优化配置能源消费增量。

  (三)控制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精神,按照“十二五”期间全省生产总值实际年均增长10%左右和国家下达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6%目标测算,到2015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9000万吨标准煤以内,年均增长6.2%;用电量控制在3900亿千瓦时以内,年均增长10.6%。

  三、主要途径

  (一)优化调整供能结构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优化发展化石能源,构建安全、高效、清洁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加强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5%以上。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核电项目前期工作。适度控制煤炭消费增量,着力发展清洁高效大机组,积极吸纳省外电力,合理规划建设跨区输电工程。积极利用天然气等燃气资源,加快实施“气化河南”工程,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强力推进煤层气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鼓励瓦斯发电、民用燃气等项目建设,争取2015年全省煤层气和煤矿瓦斯利用量达到7亿立方米以上。积极推进页岩气勘探开发工作。加强余热余压利用,大力推动水泥、冶金、化工、造纸等企业安装余热余压发电设施。认真落实鼓励可再生能源、余热余压、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等发电上网的调度和价格政策。

  (二)提高供能综合效率

  煤炭新建矿井均须采取机械化开采方式,加快现有矿井改造升级,全部淘汰技术落后小煤矿。建立健全煤炭分级利用体系,增加煤炭洗选加工比例,避免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煤资源长距离运输。加强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瓦斯)、矿井排放水、煤伴生矿、粉煤灰等综合利用。积极支持骨干煤炭企业布局建设高效清洁煤矸石煤泥发电机组,力争“十二五”新开工规模300万千瓦以上。强化电力行业供电煤耗、线损和综合能耗管理,加大老电厂节能提效改造力度,继续关停小火电和老旧机组。积极发展热电(冷)联产,加快淘汰分散供热的燃煤小锅炉。全面实施节能发电调度,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机组和高效、清洁大机组发电。优化输配电网络结构,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输配电技术和设备,加快老旧输配线路和变电站改造升级。稳步提高油气采收率,加强油田伴生气开发利用。积极推进炼厂节能技术改造。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按照高端、高质、高效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着力构建节能环保型产业体系。以显著降低单位产品能耗为重点,加快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煤炭、化工、纺织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加工、轻工、新型建材等高成长性产业,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7%以上。着力发展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业,加快发展高成长性服务业,2015年服务业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3%以上。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支持资源加工型产业向产业集聚区集聚,形成循环产业链。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加大节能降耗力度

  突出抓好重点和关键领域节能工作,深入实施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重点节能工程,制定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节能行动计划。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经验和典型模式,加快建设工农业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省。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千家企业(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继续淘汰电力、煤炭、建材、钢铁、有色、化工、造纸、发酵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落后产能,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考核和奖励机制,对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及产品实行强制性淘汰制度。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管理和节能产品认证管理,积极推广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

  (五)严格能源需求侧管理

  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标准,严格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限制“两高”产品出口,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过快增长。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将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确保新上项目达到先进能效水平。认真落实行业准入条件和准入公告管理中节能评估审查的相关条件要求,限制高耗能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对重点高耗能行业和终端用能产品,制定并限期实施具有引导性的“领跑者”能效标准。加强煤炭需求侧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在电力、冶金、建材和化工等主要耗煤行业实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管理。改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完善重点用电行业能效标准,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制度,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减少不合理用电需求。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开展能效电厂和季节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试点,引导重点用电单位错峰避峰用电。积极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政策。

  (六)开发推广先进节能技术

  组织实施节能重大科技专项,加大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等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实施节能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低热值余气发电、节能型矿用磨机、新型墙材加工、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低温低电压铝电解、低热值褐煤提质、秸秆生产燃料乙醇、地热高效利用、煤气化多联产、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等示范项目。积极发挥产业集聚区作用和优势,加快促进半导体照明、高效电机、低品位余热余压利用、大型煤矸石煤泥发电、冶金尾矿资源化利用等我省急需的先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制定发布高效节能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以市场为导向,从市场准入、财政奖励、强制淘汰等方面支持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余热余压回收、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技术。组织开展技术咨询、信息发布、宣传培训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推广高效节能技术与产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纳入全省节能减排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的职责,建立省、市、县三级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体系,加强工作力量。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衔接、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宣传和业务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逐级分解控制目标

  与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分解落实机制相衔接,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科学制定分解办法,将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控制目标合理分解到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和重点领域及重点用能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将省下达的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的目标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围绕完成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的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实行用能预算管理

  制定实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预算管理办法,根据分解下达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结合各地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改造等削减能源消费存量措施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煤矸石煤泥发电、煤层气与页岩气、余热余压发电等“开口”能源情况,逐年分配各地能源消费总量预算指标,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能源消费存量削减和“开口”能源新增利用量大的地方,分配较多的预算指标。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对项目所需能源消费量实行登记制度,从当地年度能源消费预支增量中列支并不得突破。探索开展企业或项目用能指标有偿转让和交易试点。

  (四)开展目标责任考核

  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由省政府一并进行考核,并根据国家要求逐步严格考核标准。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每年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时,要一并报告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任务完成和措施制定落实情况。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和年耗电1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探索实行用能总量管理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五)加强能源统计监测

  健全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体系,完善统计数据报送制度、核算标准及监测方法,加强省、市、县三级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统计队伍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建设能源行业监测信息平台,重点开展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监测监控,加强对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生产利用情况的预测监测。对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逐步过渡到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能源利用状况实时监测。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和网上直报,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备案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纳入节能减排形势季度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部门联动统一的能源监测分析会商制度,对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及时预警调控。

  附件:1.“十二五”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控制目标分解计划

     2.河南省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预算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1

  “十二五”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控制

  目标分解计划

省辖市

能源消费总量(万吨标准煤

全社会用电量(亿千瓦时)

2010年基数

2015年控制目标

2010年基数

2015年控制目标

郑 州

2764

3328

410

610

巩 义

504

607

95

141

开 封

574

768

60

106

兰 考

38

51

51

90

洛 阳

2118

2614

349

562

平顶山

1494

1889

132

215

汝 州

235

297

135

220

安 阳

1839

2327

165

267

滑 县

62

78

75

122

鹤 壁

599

760

39

66

新 乡

1174

1447

144

231

长 垣

79

97

75

120

焦 作

1435

1767

186

286

濮 阳

801

1043

57

93

许 昌

1001

1268

76

126

漯 河

601

784

41

70

三门峡

993

1260

142

238

南 阳

1150

1492

161

280

邓 州

98

127

76

132

商 丘

1065

1384

134

226

永 城

610

793

60

101

信 阳

842

1093

69

120

固 始

156

203

60

103

周 口

645

859

54

97

鹿 邑

74

98

41

74

驻马店

802

1070

66

118

新 蔡

58

77

25

44

济 源

654

787

60

93

  注:1.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2010年能源消费总量基数采用省统计局核定结果(电力按当量值折算),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基数由国家统计局核定;

  2.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控制目标均暂按不含“开口”能源考虑;

  3.省直管试点县(市)控制目标包含在省辖市控制目标内,单独进行考核。

  附件2

  河南省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预算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更大实效,根据国家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总量预算管理。

  第三条 能源消费总量预算指标包括控制总量、可用增量和预支增量。

  控制总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最大允许的能源消费总量。

  可用增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最大允许增加的能源消费量。

  预支增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允许增加的预期能源消费量。

  第四条 对削减能源消费存量和新增“开口”能源利用量大的地方,分配较多的可用增量和预支增量。“开口”能源,是指“十二五”期间新增的暂不纳入考核统计的可再生能源、煤矸石煤泥发电、煤层气与页岩气、余热余压发电。

  第五条 将能源消费总量预算指标纳入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以下简称节能目标)的年度考范围。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负责本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省、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统计部门负责能源消费总量的统计和核定,并配合省、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开展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第二章 总量的控制

  第七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任务和节能目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等,确定全省能源消费控制总量,每年向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进行分解。

  第八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能源消费控制总量根据上年度控制总量、实际消费量和省分解确定的年控制增速确定。

  第九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应将控制总量分解到下一级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明确目标责任。

  第十条 各地应通过优化能源和产业结构、提高能源开发和转换效率、强化节能降耗和能源需求侧管理等措施,确保能源消费控制总量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结合节能目标统计考核,以工业能源消耗为重点,建立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季报和定期督导制度,对能源消费和用电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实行预警、约谈。

  第三章 增量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能源消费可用增量在当年控制总量相对于上年度实际能源消费总量净增量的基础上,结合能源消费存量削减和“开口”能源新增利用量确定,并按领域分工业、居民生活、其他三个部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能源消费年度预支增量以当年可用增量为基础,根据上年度控制总量和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浮动一定比例确定,并按领域分工业、居民生活、其他三个部分进行计列。

  浮动比例按照上年度控制总量和节能目标任务均完成、仅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或仅完成控制总量任务、上年度控制总量和节能目标任务均未完成三个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三档。

  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等节能降耗措施加大能源消费存量削减力度,同时大力发展“开口”能源,增加能源消费可用增量和预支增量。

  各地新增“开口”能源利用量暂不计入能源消费控制总量。

  第十五条 各地应重点加强对工业新投产项目和工业新增能源消费量的监测监控,确保全年实际新增能源消费量在年度可用增量限度内。

  第十六条 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需能源消费量,原则上应按项目所属领域从当地年度预支增量中列支并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建立能源消费预支增量支出登记制度,在批复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需能源消费量进行登记。

  各地应加强对备案项目所需能源消费量的评估登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企业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一并填报所需能源消费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省主管部门按月汇总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能源消费预支增量支出情况。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应按月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需能源消费量登记和预支增量支出情况。

  第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年度能源消费可用增量和预支增量,统筹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划建设。能源消费可用增量和预支增量应优先用于支持高成长性和先导产业发展以及传统优势产业升级,优先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和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预算指标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装备、淘汰落后产能、实行节能降耗措施减少能源消费量,结余的能源消费控制总量可用于本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或平衡调剂到其他用能单位。

  各地可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空间,探索搭建区域内企业或项目用能量交易平台,开展用能指标有偿转让和交易试点。

  第二十一条 对事关全省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当年能源消费预支增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在当地充分挖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全省平衡调剂的办法解决,调剂的预支增量需从当地下年度预支增量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各地上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目标完成实际数据以及上年度和当年能源消费存量削减、新增“开口”能源项目投产运行等情况,核算当年可用增量和预支增量。

  第二十三条 各地当年实际使用可用增量和预支增量超过核算数的部分,相应扣减下年度预算指标。当年剩余的预支增量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预算指标核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完善全省能源利用监测信息平台,建立健全能源消费总量预算指标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各地应根据省下达的控制目标和预算指标,建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台账。

  第二十五条 根据节能目标统计考核进度,省主管部门会同省统计局等部门在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自评估的基础上,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上年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完成和预算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算,并以此作为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考核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能源消费预支增量管理工作进行稽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需能源消费量未按要求登记或登记不全的,视情况核减当地下年度预支增量,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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