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发文机关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17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城市“11·14”严重公路“三乱”案件情况的通报
发文字号 豫政〔2014〕10号 时  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16号),此文件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永城市“11·14”严重公路“三乱”
案件情况的通报

豫政〔2014〕1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3年11月14日永城市发生一起交通执法人员违规执法引发女车主服毒的严重公路“三乱”(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案件。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当事者,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省有关部门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3年11月14日永城市交通执法人员在查处超载货车过程中,违反执法程序执法、越权执法,在女车主服毒后未予救助,属失职渎职行为。此外,在日常监管中,部分交通执法人员存在违规执法、以罚代管、以固定金额按月处罚违法车辆、以权谋私为违法车辆提供保护等失职渎职问题。对此,永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未认真落实治理公路“三乱”牵头部门责任,对所属执法队伍领导不力、要求不严、监管缺失,对“11·14”突发事件处置不当;永城市政府未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得到有效治理,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造成恶劣影响。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将永城市公路局流动治超大队7名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永城市及交通运输系统17名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行政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责成永城市政府向省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永城市“11·14”严重公路“三乱”案件暴露出我省一些地方和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尤其是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一些问题和隐患长期存在,成为公路“三乱”案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规范涉路涉车行政执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一要加强领导,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省委、省政府对永城市“11·14”严重公路“三乱”案件暴露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已将治理公路“三乱”纳入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四批专项治理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林业厅等治理公路“三乱”牵头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制定专项治理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监督检查,对全省涉路涉车行政执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顿活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治理方案的统一安排,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摆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切实加以整改。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整改实效。

  二要落实责任,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林业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治理公路“三乱”牵头部门责任:要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教育培训,明确执法人员的执法岗位、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要强化日常监管制度建设,通过制度约束、社会监督和科技手段,将行政执法各环节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擅自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严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上路执法,严禁罚款不开票据或不按罚款金额开具票据,严禁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或就已经取消的收费罚款项目继续收费罚款,严禁超标准收费、罚款或擅自变更收费、罚款标准,严禁下场藕达、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严禁在执法中以罚代卸、罚款放行,严禁在执法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索取贿赂,严禁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范围上路查车罚款,严禁违规扣留车辆及证件,或在执法中故意滞留车辆、刁难司机等公路“三乱”或不规范执法行为。

  三要从严执纪,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涉路涉车违规执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下达罚款指标、买卖“月票”、以罚代管、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严重公路“三乱”和失职渎职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和治理公路“三乱”职责,导致本地、本部门公路“三乱”问题频发多发,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失职失察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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