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发文机关 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17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12〕104号 时  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16号),此文件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  知

豫政〔2012〕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漯河市市区由二类行政区域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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