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发文机关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29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投融资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12〕90号 时  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23〕7号),此文件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
投融资管理的通知

豫政〔2012〕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国土中心)的投融资功能,促进投资项目科学决策,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省国土中心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出资及时、足额到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组建方案的批复》(豫政文〔2010〕7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省国土中心投融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能定位,合理界定投资经营范围

  省国土中心是我省国土资源开发领域重要的投融资平台,承担着盘活存量资源、优化资源配置、融通建设资金、支持省重大项目建设等重要职能。省国土中心要充分发挥省财政注入资本金的先导作用,创新融资手段,增强融资功能,积极开展矿产、土地资源的整合、储备、开发、经营以及产业项目投资和经营,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省国土中心的投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一)矿产资源的整合、储备、勘查和开发。开展矿产资源整合、整装勘查、资源储备,参与省属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矿山开发;投资境内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二)土地资源的储备、整合和开发,依法依规参与省内土地收储、转让和开发,参与省内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三)投资航空、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矿山生态恢复工程,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投资、经营产业类项目。

  (四)投资获得国家、省财政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投资获得由社会资金形成的达不到国家矿山开采最低规模要求的探矿权;部分持有和经营由国家、省财政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形成的股权及矿业权。

  (五)投资其他自主经营、开发项目。在投资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同时,按照职能定位自主决策投资其他经营、开发项目。

  二、明确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

  为促进省国土中心投资项目科学决策,加强风险管控,保持平稳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对省国土中心的重点投融资行为、项目建设、资产经营等加强监督和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是省国土中心的主管部门,对省国土中心进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人事管理。主要包括确定省国土中心发展战略、投资重点和开发方向,审核重大投资、融资事项,审核大额资金使用,审核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

  省财政厅是省国土中心的资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省国土中心国有资产经营状况绩效考核和资产监管,确定省国土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标准,监督省国土中心的资金使用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提出省国土中心投资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计划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协调确定省国土中心在投资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拥有的股权权益。

  三、明确政府主导项目运作程序,加强项目管理

  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制衡机制,优化项目运作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一)明确投资重点和方向。省国土中心综合平衡资本金注入、融资、收益等资金来源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投资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计划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查后,联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二)完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省国土中心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实施。

  (三)实行投资计划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方案下达具体项目投资计划。

  (四)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项目质量。加强项目稽察、审计监督、资金使用监督和资产监管。

  四、规范政府主导项目运作方式,提高实施效率

  省国土中心要按照省政府明确的职能定位、主要任务和投资经营范围,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突出主业、服务大局的原则,根据项目性质,采取参股、控股、直接投资等灵活多样的投资和运作方式,促进资源向资产、资本转化,增强融资能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提高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

  对航空、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国土中心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参与项目投资,按实际出资比例依法拥有股权并行使出资人权利。

  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省国土中心可采取直接投资、参股、控股等方式进行勘查开发,开展资源整合、整装勘查、资源储备;对土地开发和综合整治项目,省国土中心可与地方政府投融资机构或社会资本组建公司,走市场化运作道路,进行土地收储、转让和开发,增强融资功能,提高投资效益。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持续提升投融资能力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省属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国土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对加快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从全局出发,解放思想,积极服务,持续提升省国土中心的投融资能力,支持全省重大项目建设。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互利互惠、合作双赢的原则,积极支持省国土中心参与土地开发和综合整治,并按出资比例确定土地开发收益分配比例。对省国土中心投资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国土中心可与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投融资机构合作开发项目周边的土地,所得收益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要将部分省级财政全额投资形成的矿业权经评估后协议出让给省国土中心经营。由国家、省财政投资并沉淀在其他单位和机构的矿产资源勘查形成的股权及矿业权,统一无偿划转给省国土中心持有和经营。支持省国土中心利用国土资源部门存量资源及由国家和省财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进行抵押融资。支持省国土中心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及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要将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投入国土资源领域相关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划入省国土中心。

  (三)省财政厅要按规定程序将“两权”(采矿权、探矿权)价款超收部分作为资本金,及时划拨给省国土中心,通过资产注入、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措施增强省国土中心融资能力。2012年—2014年,由省财政根据省国土中心提供的税收凭证对其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核实,按核定金额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省国土中心。

  (四)省发展改革委要支持省国土中心发行企业债券、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支持省国土中心会同河南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对铁路站点及沿线红线外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开发。

  (五)省属煤炭企业要及时、足额上缴“两权”价款,保障省国土中心资本金来源。

  (六)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省国土中心以矿业权、股权、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贷款。

  (七)引入竞争机制,在执行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前提下允许省国土中心将拥有的煤炭资源等矿业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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