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06-09-12 17:14 来源:省旅游局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它恶性事故; 

  (3)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参加“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联络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都有责任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上报“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 

  第四条:报告单位在接到旅游景区、饭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场合发生的重大旅   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除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同时以电传、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五条: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需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全面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事主家属的反映; 

  (6)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第六条:“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单位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对所请示的问题做出答复。 

  第七条:“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业务司(电话:65234521 传真:65122096 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邮政编码:(100740)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责任编辑:梅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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