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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精神,遵循重点解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参保自愿、坚持属地管理和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原则,制定了《开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于7月1日起施行。
参保范围:实现“全民医保”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职业高中学生、技校学生、中小学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筹资方法:个人缴纳,财政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方法为个人缴纳,财政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60元,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80元。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职业高中学生、技校学生、中小学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
18周岁以上持有“开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6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160元。
18周岁以下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100元。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0元,18周岁以下及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10元,由参保者个人缴纳。
待遇享受
该《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居民,从次年1月1日起按自然年度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参保居民凭医疗保险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儿童用药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经批准在门诊治疗的重症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医保统筹基金报销50%。医保统筹基金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两万元(含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解决,报销比例为70%。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居民因转诊转院、急诊急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办法》对连续缴费和中断缴费等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中断缴费的,中断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参保居民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的,设置等待期,自下年度7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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