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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要被追究责任……5月5日,记者从市纪委监察局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获悉,为规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出台了《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过错责任: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不按本单位对外承诺的公开内容、形式、范围进行公开的;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的;不按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或不及时更新的;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私利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拖延办理的;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举报和投诉的;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实施的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责任单位出现效能过错,有关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责令改正、责令写出检查、进行通报批评、实施效能告诫、取消年度评先资格等,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实施效能告诫、建议作组织调整、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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