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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字体: 】   2006-10-08   来源: 交通部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确保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不断增强公共服务功能,促进政府与公众网上互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政府网站包括主站、部机关各单位子站、部直属单位和地方交通部门子站。

  主站是交通部政府门户网站,自动整合各子站内容,统一提供网上服务。

  部机关各单位子站是指各单位在交通部政府网站平台上组建的网站。

  部直属单位和地方交通部门子站是指部直属单位及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在交通部政府网站平台上组建的网站,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内容保障。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交通部政府网站的建设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负责部政府网站建设方案制定、组织协调、技术支持以及主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子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部直属单位和地方交通部门应明确各自政府网站管理部门,并明确相关职责,落实工作经费。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各自子站栏目建设以及内容保障工作,配合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做好主站有关栏目的建设和内容保障工作,并确定相关负责人。

  第三章 栏目建设与内容保障

  第七条 交通部政府网站栏目的设置与调整要符合促进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和扩大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发特色栏目,不断完善栏目建设,增强服务功能。

  第八条 部机关各单位新设专题栏目应建立在交通部政府网站平台上,栏目风格应与主站一致。原有专题栏目(网站)应逐步迁移到部政府网站平台,以实现信息资源整合与利用。

  第九条 子站内容保障主要包括子站有关信息的发布及应用系统的维护。主站内容保障主要包括对子站信息的聚合及其它信息的采集,同时保证相关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网站公众留言的处理工作由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共同负责,有关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需要征集公众意见的事宜,应在主站意见征集类栏目中发布相关内容。对于网上反馈意见,由意见征集单位确定是否公布。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核,确保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并防止涉密信息上网。

  第四章 考评与监督

  第十三条 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网站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并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部对在政府网站建设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网站内容保障不到位的单位,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将督促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处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处理工作,促进政府与公众网上互动,根据《交通部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的处理工作由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单位和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条 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网站公众留言类栏目。凡能够直接回复的公众留言,由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负责回复;对难以直接回复的咨询类公众留言,通过《交通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转办件》(见附1)转送有关单位办理,办复后由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统一回复。

  第四条 由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直接回复的公众留言,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转由部机关各单位办理的公众留言,一般应在接到转办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回复意见;转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办理的公众留言,一般应在接到转办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供回复意见。公众留言转办件和回复意见均需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以送达或传真的方式进行流转。

  第五条 对于有参考价值的公众留言,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通过《交通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转阅件》(见附2)转送有关单位参阅,重要内容呈报部领导。

  第六条 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对留言处理情况定期进行综合统计分析,通报各相关单位参阅。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细则,明确公众留言内部处理流程和联系人员(姓名、职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人需报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细则由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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