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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于2003年12月6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省国资委的主要职责主要有九项: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省政府向国有大中型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其使用提出意见。
(六)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七)依法对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领导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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