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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审计厅成立于1983年6月(原为河南省审计局,1994年10月更名为河南省审计厅),是根据《宪法》设立,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机关。省审计厅先后经过1995年和2000年两次机构改革。1995年9月,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批准省审计厅机关内设14个处(室);2000年6月,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省审计厅再次进行了机构改革,撤销了原有的综合处、审计管理处、工业企业审计处和商粮贸企事业审计处,新增了法制处、经贸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2000年9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联合批复在我厅设置纪检监察机构(豫编办〔2000〕29号)。2001年8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豫编〔2001〕28号)批复我厅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全省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3.各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4.省级直接管理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5.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增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政府领导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省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各市政府共同领导市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对省管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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