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委(宗教局)是省政府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有办公室、政法处、民族一处、民族二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6个处室,设有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
(一)参与起草本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