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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   2006-09-14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介绍
 

  省民委(宗教局)是省政府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有办公室、政法处、民族一处、民族二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6个处室,设有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

  (一)参与起草本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事宜。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四)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办好民族、宗教院校。

  (五)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据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劝阻、制止和处理一切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非正常活动,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和政策的轨道。

  (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国外敌对势力渗透活动的斗争,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反动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九)发挥各爱国宗教团体作用,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支持各宗教团体依法办好教务。

  (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一)承办国家民委、国务院宗教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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