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推动我局电子政务工作,提高机关公共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局从事电子政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开展电子政务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局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我局电子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分局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建设纳入本局发展计划,建立领导责任制,推动电子政务发展。
区(县)分局可以根据市局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局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局电子政务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七条我局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由政务外网、政务内网和政务门户网站三部分组成。
政务外网主要为非涉密政务信息交换和业务互动提供网络支持。
政务内网主要为系统内涉密政务信息和业务系统交换提供网络支持。
政务门户网站是通过因特网直接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交互式信息网络平台。
第八条 本系统电子政务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利用已有网络基础、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
第九条我局建立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机制。
根据我局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我局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指南,并推动实施。
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和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现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息的共享。
第十条我局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建设重点基础性数据库。
第十一条建立政务信息交换机制。
各分(县)局应当按照政务信息交换计划,通过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提供、交换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我局在政务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政务信息,逐步实现公共管理事项的网上申请和办理。
第十三条下列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本机关的管理职能、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二)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结果等;
(四)与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大疫情、灾情、突发事件的发展和处理情况;
(五)招考、录用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下列政务信息免于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但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但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或者会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公开方式有特别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网站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
我局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我局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规范。
第十八条政务外网与政务内网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与政务门户网站之间应当实施逻辑隔离,保障政务信息的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系统与网络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并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
(一)定期备份制度,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二)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不同级别的访问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权限;
(三)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灾难备份建设,实施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四)与本单位政务信息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条电子政务建设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计算机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电子政务建设可以采用外包或者托管模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遵守本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要求;
(二)不按照政务信息交换计划提供、交换政务信息或者提供、交换不及时的;
(三)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
(四)应当免于公开的政务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五)将应当免费下载的政务信息,通过键连收费网页等方式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六)不遵守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