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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时代
【字体: 】   2008-01-11   来源: 大河报
 

  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部牵涉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正式起航。

  它开启的,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之门,是劳资双方的全新格局;它终结的,是曾让我们“引以为豪”的廉价劳动力时代,是人力要素在生产资料中被长期低估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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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起航

  2007年3月20日~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总共收到191849条意见。

  这个数字在新中国立法史中位列第二,排名第一的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除了191849,“4”这个数字也能凸显《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艰辛,劳动合同法在全国人大经过了4次审议,才终获通过,这在我国立法史上同样是罕见的。

  2007年6月29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经表决获得通过,这被部分专家认为是中国重新确立“劳资平衡线”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世界眼中最典型的“强资本、弱劳工”的国家。有关专家分析,《劳动合同法》与此前相比,主要在四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首先是不订书面劳动合同付双薪。《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显然,这其中的意味是,《劳动合同法》除需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外,还应着重解决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明确非全日制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同时还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再次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显然是针对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果这类不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就没有法律依据对其合法权益给予有效保护。

  最后是职业病防治写入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的条款之一。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重大意义,河南省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所长郑泰森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认为,在当前物价大幅上涨的背景下,提高劳动者的整体收入水平,让他们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果实,是这部法律的最大意义,尤其对于河南这样一个劳动力输出大省而言,意义不言而喻。而在此基础上,内需将被刺激扩大,从而解决困扰中国经济的贸易顺差过大问题,为过热的经济降温。

  艰苦博弈

  其实在新版劳动合同法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已经实施多年,为何要在此基础上重新出台一部劳动方面的法律呢?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展开了《劳动法》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落实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和实施社会保险等问题,结果发现《劳动法》施行情况不容乐观。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明确用人单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承认“《劳动法》的执法检查对《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有积极的重要的促进作用的。”

  而当制定《劳动合同法》提上日程,在审议过程中,劳资双方及其代言人、相关部门及其代言人各自继续在为本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而持续交锋。各方博弈过程中掀起的最早的一场风波是“撤资风波”。在上海《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徐婷婷(加拿大籍)要求发言,徐这样表述:“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该协会代表54家企业,拥有26万职工。

  “这是赤裸裸的威胁”。《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者之一、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表示。显然,资方的这一立场,有其利益上的考量。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郭军爽快地承认,草案存在着矫枉过正的问题。但他认为,在中国的现有国情下,矫枉必须过正。“与《合同法》中签约主体平等的基础不同,相对于资方,劳方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改革开放以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相对不到位,《劳动合同法》对劳方做出适当倾斜。”

  一般的法律在三审的时候都能通过,然而这部《劳动合同法(草案)》到了第三稿的时候,在试用期、服务期以及就业限制等焦点问题上,各方面都没有妥协,第三稿的讨论仍然激烈。《劳动合同法(草案)》进入到了第四稿的修改之中,然而就在此间,一起突发事件让《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突然加速。张世诚认为,如果没有发生这个事情,这部法律可能还得讨论一段时间。

  山西“黑砖窑”事件不仅使法律条文发生了修改,更直接推动了《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全票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谢良敏称:“应该说'黑砖窑'事件的出现,使《劳动合同法》最后能够全票通过。”

  谢良敏说:“因为'黑砖窑'事件发生之后,很大地刺激了立法机关,包括众多委员都感到不可理解,感到必须要加以严惩,所以说这就推动了这部法律的通过。”

  现实考量

  尽管新劳动法已经开始实施,但是,一部法律能否产生效力,最重要的是现实与执行层面。

  2007年9月底开始,深圳华为公司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交请辞自愿离职。这次大规模的辞职是由华为公司组织安排的,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的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工龄。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据了解总计高达10亿元。

  华为公司的行为很快在业界和传媒界引发轩然大波,一场史无前例的劳资争议在全国迅速展开。由此,人们也看到了一些企业在新法实施之前,所采取的“规避与变通”。

  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新劳动法在现实执行层面上,遭遇了企业的博弈甚至抵抗。其实,如果从更深层次分析,不难发现,诸多现实问题考量着新劳动法。

  在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雪瑞看来,从《劳动合同法》的情况看,这还是一部强政府色彩比较浓厚的法律,因为现实是“强资方、弱劳工”的局面形成日久,要想扭转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行政力量的介入。因此,在这部法律里面,对劳动纠纷等解决主要途径是依靠劳动部门的执法,而对于个人救济的途径则没有规定太多,还是原来的一裁二审途径,申请法院支付令的方式因为种种因素,现实中不能发挥更大作用。

  “从这部法的立法理念来看,确实很好,但利益博弈、资方'逼宫',这部法已被改得支离破碎,尤其是没有很好的纠纷解决机制,在配套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出台后,利用公权力即法院力量解决的途径也被限制了,因此,劳动执法部门的作用将非常重要,但是,劳动执法、司法部门本身的理念、能力、态度等能不能到位,将非常关键。从现状看,现有的劳动纠纷等就已让劳动部门应接不暇、穷于应付,不少被侵权劳动者是先找劳动部门解决不了问题,才采取种种极端手段的。”祁雪瑞说。

  以前劳动法也要求签订合同,但企业不签合同拿他怎么办?所以,问题在于劳动力太便宜,而劳动执法等贯彻时并不乐观。如果劳动监察这块不作为怎么办?好像在过往中还没有被追究的案例。而且,从《劳动合同法》的条文看,还有不少反向操作空间,企业可以研究法律并钻空子,有时违法者比执法者研究得都透彻。

  因此,相对于国外法律的基本穷尽所有现实可能性,规定非常详细,动辄条文几百条、几千条,国内的《劳动合同法》还只是一个粗线条的法律,还要靠很多细则、决定等行政文件来执行。(记者 万军伟 谭野 文 李文波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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