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王平均

访谈现场
王平均同志简历:
1971年河南省漯河市郊龙塘新建队插队;1972年河南省漯河市师资培训班学员、河南省漯河市民生街小学教师;1973年河南省漯河市革委会政工组干事;1973.04-1975.07河南省漯河市团市委常委、宣传部负责人;1975.07-1983.09共青团河南省委干事、科长;1983.09-1986.10共青团河南省委学校部副部长兼省学联副秘书长;1986.10-1988.1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公室副主任;1988.12-2000.05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副局长兼任局机关党支部副书记、书记(1992.03-1994.03省委下派林州市兼任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2000.05-2006.02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兼任办机关党委书记(2001.03-2002.03省委派驻焦作市兼任“三个代表”驻村工作队总队长);2006.02-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2004.09-2007.07省委党校法律专业研究生毕业)。
文字实录: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平均,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首先非常感谢王厅长接受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大河网的联合专访,欢迎您!
王厅长:主持人上午好,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做客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和大河网直播中心,和大家一起探讨两法相关问题。
主持人:《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两法)分别于今年的6月29日和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29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两法通过的前后,已成为网友们热议的话题,关注度非常高,能否请王厅长谈谈其重大意义体现在何处?
王厅长:两法的颁布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两法对和谐劳动关系、扩大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
从其社会作用来说,两法是破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就业两大难题的重要的法律武器,可以说是和谐之法、民生之法。
先说《劳动合同法》。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在破除以往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优化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据统计,今年1-11月份,全省各类企业签订合同人数达到587.54万人,签订率94.25%,其中,国有集体企业、城镇其他企业和私营个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分别达到98.80%、94.14%和90.50%;立案处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1.02万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23万件,接待群众来访18.9万人次,有力化解了大量劳资纠纷,促进了我省劳动关系的总体和谐稳定。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因为劳动合同制度的缺陷,还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的有这样几个方面: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有的用人单位设立高额违约金;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把《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细化,针对上述突出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可以说,《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和谐之法。
主持人:看来《劳动合同法》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作用上,将会起到不小的作用,那么《就业促进法》呢?
王厅长:再说《就业促进法》。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问题,2002年以来,我省在国家积极的就业政策总体框架下,制定和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减免税费等措施,积极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定额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在经济发展中实现了新增就业的不断扩大,基本解决了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有力保持了就业局势稳定,有效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今年1-11月份,全省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9.96亿元,免费职业介绍98.10万人,培训各类人员46.50万人。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30.68万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30.68%,失业人员再就业53.5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9.90万人;创业培训失业人员2.28万人,其中1.16万人成功创业,吸纳安置就业4.4万人;消除“零就业家庭”1.90万户,帮助2.70万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3.27%,低于4.5%的控制目标;全省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94万人,外出务工人员总量达1940万人。积极就业政策的效应得到充分显现。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就业工作还面临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我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格局将长期存在,就业的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矛盾交织,使得就业问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促进就业是我国也是我省长期面临的一大难题,关系到千千万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制定《就业促进法》,用法律手段确立国家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相协调,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突出位置,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是我国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的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制度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法制化,有利于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有效解决我们长期面临的就业难题,更大限度地促进就业,保障民生。因此可以说,《就业促进法》是一个民生之法。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两法的制定与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劳动法》中,对劳动关系调整、促进就业作了原则规定,对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再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要解决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和长期、艰巨而复杂的就业问题,不仅需要有综合性法律的原则性要求,更需要有具体规定的专门立法。特别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就业工作、劳动关系工作、社会保障工作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形成健全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使整个劳动保障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两法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在以《劳动法》为基础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又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主持人:听了王厅长的介绍,相信网友们对两法的重要意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王厅长,很多网友特别关心两法在我省的实施,能否谈谈相关情况?
王厅长:先从两法的特点谈起,两法都是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实践、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的,其共同特点是对以往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的薄弱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中主要有六个方面: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试用期;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违约金的设定进行了合理限制;重大事项用人单位不再单方说了算;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两种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
在《就业促进法》中主要有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加大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专章明确了公平就业问题。
两法中的这些特点,也正是我们劳动保障部门贯彻两法的重点,是需要着力抓好落实的关键。就我省而言,我们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抓好两法的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两法实施的组织领导。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们加强了对贯彻实施两法的组织领导,厅里成立了由厅长孔令晨任组长,其他厅领导为副组长,法制、就业、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等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两法的宣传贯彻组织领导工作。
二是积极做好两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在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学习的同时,要求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当地国资委和企业代表组织等相关单位,认真抓好企业负责人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增强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普及两法知识,在两法涉及的主体中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是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积极向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汇报情况,争取早日制定出台贯彻实施两法的地方性法规。按照两法规定内容和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及相关配套规定。认真做好现行政策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对与两法规定不相符合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规、政策,尽快修订、完善或者废止,对缺乏相关规定的,尽快研究制定。
四是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我们将抓住《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这一有利时机,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和领域作为执法重点,广泛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严厉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通过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以及简化劳动仲裁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等措施,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五是积极推动就业再就业各项基础工作建设。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加强对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努力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加强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建设,有效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强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和劳动力调查统计,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主持人:一位网友说,我是企业人事管理部门的主管,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我们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王厅长:《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作为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首先要抓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培训。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经营者、劳资管理人员要学习,全体劳动者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确保劳动合同法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其次,抓紧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单位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照《劳动合同法》,抓紧时间修订完善规章制度,防止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相抵触,防止因违法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建立健全平等协商、职工民主参与决策、监督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的自主协调,为企业发展提供宽松、和谐的空间和条件。第四,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台帐,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有关手续,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内容规范、程序合法、履行良好。
主持人:有网友问,政府在促进就业上主要有哪些责任?
王厅长:《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承担6项重要职责,即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包括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等各方面的社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就业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
主持人:有网友问,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劳动合同吗?
王厅长:关于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终身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但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主持人:有位网友说,我是从事钟点工工作的,《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有什么说法?
王厅长: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劳动保障部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这一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这一具体政策进行了确认、修改、补充,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定:
一是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内涵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五是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六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主持人:有网友问,残疾人就业困难,《就业促进法》对此有什么新的照顾?
王厅长: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也给予税收优惠,并免除各种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残疾人就业困难的,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
主持人:一位网友问,在访谈一开始,您讲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上有什么新规定?
王厅长:进入本世纪以来,劳务派遣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用工形式,其范围不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之所以被广泛采用,一方面是由于在一些领域,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符合社会化分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劳务派遣这种新生事物缺乏法律规范,使得一些用工单位出于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图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在实际中,一些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受到侵害,不能获得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发生工伤后往往得不到赔偿。
为了使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的劳务派遣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同时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规范:
一是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
二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联合起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益。
三是针对存在劳动关系三方主体的特殊情形,除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四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五是针对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包括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是限定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七是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发展中,用工单位处于主导地位,是最大的推动力量。为了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持人:有网友问,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领取经济补偿金?
王厅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障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在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原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的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有网友问,《就业促进法》上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的法定用途有哪些?
王厅长: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商贸类、服务类等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根据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数量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
失业人员参加求职应聘、职业培训的,给予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享受定额免税优惠,并免交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还可申请享受政府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
主持人:非常感谢王厅长在百忙之中给广大网友答疑解惑。
王厅长:谢谢各位网友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使两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规定深入人心,同时,我们将尽职尽责地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为构建和谐中原作出贡献。在2008年即将来临之际,借此机会,提前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事业有成,家庭幸福!谢谢!
主持人:好,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
专题链接:聚焦新《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