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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你究竟懂多少?
【字体: 】   2007-12-06   来源:
 

  转眼进入12月,距离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的日子已不到一个月。这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收到有史以来最多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近期的确出尽风头,引起争议无数。正当专家学者预测它将带来的社会变革之时,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明确这部新法究竟能为劳动者带来什么,显然才是当务之急。

  新法实施前企业躁动不安

  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也许没有人预料到它带来的最直接影响,居然是大规模裁员。

  2007年7月,LG电子以"效益不好"为由,宣布对一批工龄在五至十年的中国员工不再续约,占员工总数的11%;

  8月,中央电视台解雇了1800名临时雇员(占总人数的20%),由于工作人员的突然减少导致电视台一时间难以适应;

  9月,展讯通信对北京分部作了缩减,裁员在各个部门均有涉及,缩编人数在30人左右,之后继续在上海总部裁员;

  9月30日,中国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公司决定,所有工作满8年的员工"先辞职再竞岗",10月下旬各大媒体披露,被称为"华为辞职门事件";

  10月,沃尔玛在中国位于深圳、上海、莆田、东莞的四个全球采购中心分部全都下达裁撤令,将分批裁掉200余人,仅上海就裁掉了110名员工;

  11月,余波仍在继续。日本数码相机厂商奥林巴斯决定于2009年前将中国的两座工厂合并为一座,并投资约7亿元在越南设厂以减低成本。

  接连不断的裁员事件让所有员工都心有余悸,企业如此躁动不安的直接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福布斯杂志一篇题为《大裁员?在繁荣的中国?》的文章里这样写道:"当星星之火呈燎原之势,中国媒体和分析家开始寻找这些大裁员的共同点,指出高危人群:某些临时工人,他们的雇主如今必须签署更大的成本,而且长期服务的员工很快就可以拿到几乎是铁定的雇用期。这些都多亏了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国家新劳动法。"

  原本是新法最大的受益者的临时工和长工龄员工,如今却第一时间成为大规模裁员的目标人群。原本是一部被寄予保护劳动者权益厚望的善法,却因为这股裁员风潮而让人质疑:新法是否因为过度保护而造成了对保护对象的另一种伤害?

  为此,我们采访了各界专家和律师,以及资深的人力资源经理,希望他们能为我们解析其中的缘由。

  专家意见1:裁员是对新法的重大误读

  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是规避责任还是人才战略,"华为"的举动如此受人关注,显然并不仅仅因为事关7000余人,而在于其可能的示范效应。"我从一开始就比较关注华为的辞职事件。我们公司虽然规模比华为小很多,但也同样存在一些类似的人事问题,所以,我很想知道相关部门会怎样处理,为我们公司今后的人事工作提供一些借鉴。"上海某欧美企业的人力资源主管张小姐对记者说。

  但是,针对如此庞大的裁员风潮,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方乐华却认为,"华为"的行为是基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重大误解。他解释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意代表"一种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是人们通常错以为是"一种不能终止的劳动合同",于是盲目认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但事实并非如此,"不约定终止日期",即意味着只要有正当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雇主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国外的劳动合同,以无固定期限为主,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反而受到限制。"

  在如此误读下,公司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洪水猛兽,采取了大规模的类似于《劳动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方式。方教授表示:这应该只是一个过渡期,当雇主在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概念有了正确认识以后,就不会采取无意义的极端行为。方教授对于该法实施前的裁员现象表现得十分冷静,他强调"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过渡时期的正常动荡。"

  专家意见2:员工更应该学习新《劳动合同法》

  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夕,记者采访了刚刚下岗的殷女士。

  她今年46岁,1982年进入上海试验机厂,91年企业从国营企业转为合资企业,改名为上海申克试验机有限公司,开始和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新老职工全都采用合同制,一般2-3年续签。2006年底,殷女士合同到期。但是让人费解的是,这次劳资科只与殷女士续签了半年期的合同。劳资科当时的解释是:公司马上要转制,到时还要重新再签约。

  半年过去,今年6月30日,劳资科突然通知殷女士:"明天不用来上班了。"这对殷女士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不明白为何遭到如此待遇。公司的回答是"合同到期了,不与你续签,不需要理由。"无奈之下,殷女士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发现:她所持的合同根本就是无效的。这次续签合同上没有单位的公章,没有劳资科的签字,甚至没有任何续签的纪录。由于缺乏对自己的法律保护意识,再加上公司强势的态度,殷女士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记者随即采访了殷女士所在单位的上级单位,上海机床工具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杨先生。杨先生表示,,殷女士工作满十年,早就有权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殷女士当初没有提出,放弃了自己的权益。

  对此,有关专家告知劳动者,签订合同前,了解劳动法律和法规极其重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相关条款中的变化,劳动者应该有所了解,维护应有的权益。

  虽然很多企业基于某些原因并不鼓励员工学习新法,但是随着新法的实施,人们必将会越来越了解。只有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专家意见3:新法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新法还未实施,但是各个企业已经开始行动起来。某集团物流公司,凡是满10年的员工,基本都已经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希望能够尽快解决这个事情,不要等到最后一刻。"

  就职于某港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杨先生则表示,最近他不仅要学习新劳动合同法的种种条规,参加了几次学习讲座之外,还必须调整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咨询律师意见。最重要的是,在明年1月1日之前与员工签订合同。"必须在2008年前签订合同,主要是为了让公司多一次选择雇员的机会。如果放在2008年之后签,对公司来说就麻烦了。我们还算是正规的,有一些不正规的私营企业的HR,就更忙了。"

  "不难看出,新法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杨先生认为。"就拿试用期这条来说吧,以前很多企业的做法让试用期变了味,有些企业随意拉长试用期时间,待遇有时只有正式职位的一半,直接以'不合适'为由随意解雇员工,其实只是为了降低人力成本。但是现在,新《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明确了试用期的期限、最低工资以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利益得到了尊重。"

  新《劳动合同法》原文摘录第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以担保为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也不得扣压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前款所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条件,但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还可以协商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二)培训;(三)竞业限制;(四)福利待遇和补充保险;(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六)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履行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规定解除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8年"新"员工必读 1.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你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没有与你订立合同,则应当向你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没有和你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下列一项即可)

  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家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你已经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如果你满足条件而用人单位不肯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应当每月支付你双倍工资。

  3.试用期期限和工资"底线"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合同期满终止,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除非你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否则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5.仅两种情况下辞职要交违约金

  如果你要辞职,只要提前30天书面告知就可免交违约金。

  只有两种情况例外:

  (1)单位为你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你违反服务期约定,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

  ⑵如果你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与你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你经济补偿。如果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6.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那么用人单位应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

  7.事业单位也要签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8.收押金、扣证件违法用人单位招工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小时工"工资不得低于6.7元/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后,本市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6.7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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