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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转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字体: 】   2007-09-26   来源: 大河报
 

  由国务院制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昨日,省公安厅向全省公布转发该条例。

  条例明确界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

  据介绍,考虑到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虽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征,其安全问题可纳入日常公共安全进行管理,不必再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管理。

  按照条例规定,活动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

  此外,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条例规定,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当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进行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记者李红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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