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标题 |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政策的咨询 |
| 内容 |
我家在农村,我的弟弟2000年入大学,随之户口也跟着迁到学校(不知道是不是当时规定学生的户口必须迁到学校),毕业后,也就是2003年,我弟弟户口重新转到了村里,当年我村要分地,但没有给我弟弟分地,我弟弟没有土地了,现在2008年,又要分地,还是没有我弟弟的土地。要土地也可以的,村里规定要交4000元钱,请问这样合理吗? 谢谢! |
| 答复信息 |
| 答复内容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征地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分配权。 具体哪些人有成员资格,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家庭承包的原则是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些规定表述的意思是:家庭承包是按人分地,按户承包。1998年我省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根据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30年,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所以在第二轮承包期内,只有承包农户家庭不消亡,家庭内部成员变化不影响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
| 答复单位 |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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