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鼓励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推荐、介绍外商来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引荐人)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第二条奖励范围
(一)引荐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客商来我市投资举办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企业。
(二)引荐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财团、企业和个人为我市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款。
第三条奖励确认
(一)引荐的项目必须经审批部门批准,并在项目正常投产的一个月后,按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计算。
(二)引荐的国外资金、捐赠款应实际到帐,并有银行的到帐证明和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引荐的实物和先进技术实际交付接收单位,并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投资者、接收单位对引荐人的书面认可。
(五)高新技术企业应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先进技术企业应由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认定。
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引荐人于当年12月份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外资工作主管部门查验核实后,报请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奖励审批手续由市外资工作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引进捐赠款等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引进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或同级财政部门支付。
(二)引荐外商来我市投资合资、合作项目的,按验资报告确认的外商实际出资额的0.5%-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使用资金的单位支付。
引荐外商来我市设立独资企业,按外商实际投资额的0.2%对引荐人进行奖励。独资企业投产后按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奖励资金由税金交纳地的同级财政支付。
(三)引荐外商在公用事业、城市基础设施、科研、教育、环保等行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的,按外商实际投入资金的0.5%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税金交纳地同级财政支付。
(四)引荐外商在我市合资、合作建设先进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具有巨大市场潜力,按外商实际投资额的0.8%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税金交纳地的同级财政支付。
(五)引荐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用于发展先进技术型或高新技术型、产品出口型、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项目的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重奖,一次性奖励引荐人人民币50万元。
(六)引荐外商直接投资数额巨大,且对我市经济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引荐人特别奖励。
(七)市政府对引荐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不足1000万美元的本市机关工作人员记二等功,对引荐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向上级申报一等功。
(八)外商在我市投资实际投资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者,由市政府授予新乡市荣誉市民。
第五条奖金分配原则
(一)一个投资项目能够同时享受多项财政奖励的,引荐人只能任选一项享受奖励。
(二)引荐人的奖金以人民币支付,奖励金额在50万元以下时,一次性支付;奖励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与引荐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期限,经公证后履行。
(三)对引荐人的一次性奖励,从申请奖励手续办理齐全之日起一个月内兑现。
(四)外商属于本市单位引进的,奖金的20%用于弥补单位经费开支,80%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属于个人引进的全部奖给个人。
(五)外商直接与有关部门接洽而来我市投资的,按照以上对引荐人奖励的标准对外商进行奖励。
第六条建立政府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体系。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对利用引荐外资骗取奖励者,除追回奖金、取销奖励外,还将严肃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此奖励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新乡市外资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