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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对外招商引资办法
【字体: 】   2008-08-29   来源: 河南招商网
 

  为了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嵩政(2004)2号文件精神,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兴办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利税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免费提供5—20亩土地。

  二、租赁国有建设用地,按最底价格收取,五年内土地租金优惠40%。

  三、凡收购我县现有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且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土地变更管理费和房地产交易费按50%收取,一次性交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交纳或实行年租金制。

  四、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征期满后,属外资企业的第四、第五年减半征收。

  五、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投资开发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凡在我县投资开发农、林、牧业等企业,可将企业当年缴纳的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的25%全部返还给企业;对其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可从企业当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的25%中返还给企业60%,对其它生产性企业,可从企业当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的25%中返还给企业40%。税收返还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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