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快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建设,促进高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保持高新区优惠政策的连续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及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以外资、内资等投资方式,在高新区创办、领办、联办或采用其它经营方式兴办的各级、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
(二)高新区通过招商引资、技术改造、产品转换等形式盘活的市内独立核算的企业和车间。
(三)科技开发机构在高新区内,研究、开发、中试、装配、销售,在区外进行零部件加工,实?quot;两头在内,中间在外"经营方式的企业。
(四)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它经营形式的企事业单位。
(五)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凡在高新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高新区税务部门登记的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在高新区兴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均按国家税法规定依法计征所得税。高新区财政将按实纳所得税额实行返还。优惠期限为10-15年,返还数额为:
(一)生产性企业返还实际上缴所得税额的50%。
(二)非生产性企业年所得税上交税额在1万元以上者按10-30%。
第四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下列优惠:
(一)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3-5年在国家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由财政返还本年度实际上缴所得税的50%。
(三)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延长三年执行。
(四)优惠期满后,按本规定的第三条执行,优惠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条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者,在国家减半征收的基础上,由区财政返还给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的50%。
第六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和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的国内生产性企业投资,按照税法规定级征所得税,由高新区财政按企业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情况给予优惠。
第七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不得合并执行。
第八条进区建设的各类企业,视企业状况由高新区财政从企业本年度上交增值税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科技开发费用,扶持企业发展。其享受比例:
(一)经国家、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在2年内企业享受比例为实际上缴增值税额的15%,第3-5年内享受比例为上缴增值税的10%。
(二)其它生产性企业,在投产后2年内享受比例为实际上缴增值税额的10%。3-5年内享受比例为实际上缴增值税额的5%。
以上科技开发费用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解决。
第九条本规定涉及到高新区财政返还的所得税,用于发展生产。涉及到增值税中扶持企业科技开发的费用,用于新产品研制和开发。均应设立专户,不得挪作他用。违者由高新区财政追回,并取消企业所享受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在高新区依法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不动产,专门从事厂房、写字楼、商场、宾馆开发的投资商,以及征地自建厂房的单位,高新区将提供优惠政策予以支持。下列税收实行足额征收,高新区财证全额返还。
(一)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出售、出租厂房、谢痔漏、商场、宾馆以及附属设施应交纳的所得税。
(二)从投入使用起三年内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高新区留成部分。
(三)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中高新区留成部分。
第十一条进入高新区投资建设的用地单位,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高新区财政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高新区视投资规模和建设进度,从土地开发费用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扶持用地单位建设。
第十二条为纳入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对本规定未列入的其它优惠政策,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已经安阳市人民政府同意试行,由高新区管委会对外发布并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