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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优惠政策
【字体: 】   2008-05-21   来源: 河南招商网
 

  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的企业,高新区将在各方面予以支持和倾斜,大力鼓励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在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按条件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高新区财政将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返还期一般为五年),使投资者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高新区税务机构按33%的税率先征,财政返还,使其实际税负为15%。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实际负税率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实际负税率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依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实际负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服务于高新区内各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在高新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减按24%实际负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在高新区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纳税款对半返还给纳税人。

  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更新)

  第一条在高新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区采取财政返还的方式,减按15%的实际负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其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10%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实际负税率征收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在高新区新办外来投资企业,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还可免缴水资源费,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除上交省部分外,全部返还。

  第三条外商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兴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若再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四条投资外商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允许通过外汇调剂部门调剂成外汇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一切正常的外汇收入和国外贷款均可通过有关银行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第五条在高新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六条企业需要引进的外地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人才,其户籍关系可进入高新区,人事档案可由高新区保管。

  到高新区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聘请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一年内多次出入境有效签证,来去自由。

  第七条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由高新区税务机构按33%的税率先征,财政返还,使其实际税负仍为15%。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免征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八条凡经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新的行业会计制度,设立相应会计科目,并按销售净收入1%的标准,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报财税部门备案。

  第九条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售。

  第十条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自确认之日起,八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外来投资企业享有国家依法赋予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凡在高新区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自行确定工资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自行招聘员工,有权依据法律、合同规定辞退、除名、开除职工。

  第十二条保障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的权益。

  第十三条除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到高新区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需要到高新区企业进行检查的,必须报经南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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