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外商来我市投资开发,从事经济技术合作及科学研究工作,均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相应优惠待遇。同时享受下列优惠办法。
一、土地使用
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出让、转让、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并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抵押或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2、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土地使用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以当地宗地地价的40%标准执行。凡外商投资开发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教育、科技、医疗和其它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享受原宗地出让金标准的基础上再予优惠。
3、在城市规划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含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享受当地最低标准。
(1)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由企业自行开发的地区,使用费最高每平方米2元;(2)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市区范围内每年每平方米:
一级地段10元
二级地段8 元
三级地段6 元
县城 5元
乡镇 3元
4、对投资兴办产品出口项目、高新技术项目、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精细公式项目、农业综合性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职10个以上的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6--10年减半缴纳,经营期不足5年的,按50%缴纳。
5、对外商投资兴办文教卫生、科研事业环境保护等非盈利的益性项目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税费优惠
6、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开始获得年度起前二年免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所得税。对举办符合我市产业导向鼓励投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7、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发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直接再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
者,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8、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我市企业再合营举办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于25%以上,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
9、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从事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规定外,同时免缴耕地占用税。
10、外商投资企业嫁接、改造我市生产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举办新的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减半返还再延长二年。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再减半返还延长三年。
11、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承包生产性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不2年,减半返还3年。被购买、租赁、承包的企业,原欠缴的税款可分期补缴;也可采用还本承包办法,当上交承包费总额等于承包基年资产评估时,即可取得被承包企业资产权。
1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安置我市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一者,在享受原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再延长额返还企业所得税二年;达到50%以上者,延长全额返还3年。 1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或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县(市)财政将企业当年缴纳的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全部返还企业;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当地政府可以从企业当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中返还给企业60%;对其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返还给企业40%。税收返还,由财政部门返还,期限五年。
14、凡投资规模在3000万美元以上并且投资回收期在10年以上的基础设施、生产性工业项目,在国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在一定时期内由财政返还所得税。
1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外商投资项目及不同行业实行优惠:
(1)属于非营业性质的公益性项目可免收;
(2)70%以上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免收;
(3)投资基础设施、交通、能源、农、林、水等基础产业的减少50%;
(4)投资一般工业项目的,减少30%。
16、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事城区改造建设和经济适用开发建设,享受国内企业同等待遇。
三、其它
16、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借贷资金,可以土地、固定资产作抵押,经当地金融机构机构审核,按国有企业的贷款办法给予贷款。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企业持信用证可实行打包放贷,不需出具担保手续。
17、我市人民政府有权审批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机关在收到外投资企业的申报文件后,凡手续、资料齐全的,七日内决定批复或转报,特殊情况逾期的须事先通知对方。
18、凡引荐外商来我市举办三资企业,开展:三来一补”业务;介绍我市有关单位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引荐国外及港、澳、台同胞无偿赠资(含实物)、举办各种事业的国内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由人民政府按,<<关于鼓励引荐外商投资的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1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