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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费与财政扶持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新建工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免收证照工本费;对引进重点项目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可减收或免收。新建企业5年内生产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征收。
3、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政策期满后的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上者,可实行政策随项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
5、投资农、林、牧、渔和高效农业示范园区项目,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扶持投资者。
6、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的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投入使用后,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扶持投资者。
7、投资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投入使用后,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0%扶持投资者。
二、建设用地优惠
8、对一次性投资(不含地价款)1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的工业项目(含技改项目),分别补偿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征地成本)的40%、60%、80%、100%。补偿办法是:项目投产后,每年从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拿出50%的数额补偿企业,直至达到应补偿的总额。
9、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政府先征、供土地,保证项目用地。项目投产后,从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分期偿还地价款。
10、以土地置换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给予投资者土地最低价优惠。
三、奖励办法
11、市政府设立500万元的引资奖励基金,对为市本级引进资金或融资者给予奖励;设立500万元的经营者奖励基金,奖励对本市本级财政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营者。
12、对于引进的各种项目建设资金,按实际进资额的1%给予引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奖励办法是: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以核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为标准进行奖励。
13、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可视融资数额大小,使用期限长短和资金利率的高低,由受益单位给予融资者融资数额0.5%—1%的一次性奖励。
14、对属个人行为从市外引进无偿捐赠资金者,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资者10%—15%的奖励。
15、对所有招商引资者和经营者的奖励,每年年底由市、县两级政府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金分别授予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和“荣誉市民”称号。
16、本规定未能涵盖的事项,本着“只要来投资,一切优惠条件都可以谈,国家、省及外地能用的一切优惠政策周口都可以用“的基本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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