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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优惠政策
【字体: 】   2008-04-15   来源: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税收(下述各项税收优惠办法,均以照章征税、财政返还形式执行)

  1、区内新建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五年所征企业所得税全部返还,自第六年起的五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减半返还;其它企业,自生产或经营之日起,第一年所征企业所得税全部返还,第二、第三年所征企业所得税减半返还。

  2、区内新建高新技术企业和其它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新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可返还所征增值税总额的12.5%(即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三至五年。

  3、区内新建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出口产品值占70%以上)自投产之日起,其内销产品可返还所征增值税总额的25%(即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三年。

  4、投资者将税后利润再投资于区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60%,如再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则返还全部再投资部分的已纳所得税款。

  5、区内新建企业,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至2003年免征房产税。

  6、区内新建企业,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土地使用手续批准之日起至2003年,免征土地使用税。

  7、外商投资企业,所征地方所得税返还十年。

  8、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车辆,返还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土地和建设

  9、凡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按合同规定,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10、投资者在区内按统一规划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征用成本计收。

  11、投资者在区内新建项目,可招标或自行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队伍,其质资等级可按原所在地的既定资格,也可在本区重新审定。

  12、对进区建设项目施工所需临时用水、用电及通讯提供保证条件,对建成投产的生产性企业以及商贸、金融、文化娱乐等项目提供“六通”保证条件,对建成生活设施项目提供“七通”保证条件。

  三、其他

  13、建立高新技术项目孵化基地,并设立科研开发奖励基金,对为开发区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14、开发区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的工作程序,从简从速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属于开发区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不超过七天,开发区还将协助投资者代办各类国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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