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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优惠政策
【字体: 】   2008-03-20   来源: 河南招商网
 

  范县县委、县政府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利用外资步伐,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范县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于2003年10月30日印发了范发[2003]12号文《中共范县县委 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现介绍如下:

  (一)土地政策。非公有制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及公益性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凡以出让、租赁等形式取得生产建设用地的,一律按国家规定下限标准收取,所上缴耕地占用税的县留部分全额返还;在我县境内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无偿使用现有企业闲散场地、厂房及设备;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代办农转用后以优惠价格租赁给企业。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拆迁属于非公有制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要解决新的用地并给予合理补偿。

  (二)实行土地使用权转移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原企业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县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由新企业使用。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的,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允许从被兼并企业的负债中冲减土地出让金;受让方一次性缴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分5年缴清,首期付款要达到40%。

  (三)财税政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新上非公有制企业或投资项目,均可享受各类政策支持。凡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的年度起,上缴所得税的县留部分,前三年由县、乡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税务机关要大力支持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经营,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了解、掌握、用足、用活国家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范县实际,放宽纳税条件。

  (四)凡在我县境内投资创办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其本人、配偶及子女均可在任何乡镇登记户口,就近安排其随迁子女入托入学,执行平等统一的收费标准。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统筹,其从业人员凡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退休条件时,可享受退休金待遇。各类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的,由县人事局负责鉴证,县劳动局监督执行。

  (五)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合理资金需要提供信贷支持,遵循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对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服务,逐步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信贷投入的比重。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股地方金融机构。增加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申请贷款,抵押率和贷款条件应与国有企业保持一致。

  (六)切实规范各种行政检查和执法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纳税大户实行挂牌保护、封闭式管理,每月1日至25日为企业安全生产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省、市、县安全生产、消防等常规性检查除外);每月26日至30日期间,确需履行的检查,须经县政府同意,由县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办公室办理检查手续,如实填写“检查登记表”,在检查结束一周内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县整治办,并实行“首查不罚制”。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企业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

  (七)要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责任,实行县级领导分包企业制度。每个县级领导干部联系1个企业,每月要到企业进行1—2次调研,加强信息沟通,了解发展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八)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县政府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挂靠在县勤政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受理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诉案件,对损害投资环境和干扰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快查严办。

  (九)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与国有企业人员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发展新党员,选举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要统筹考虑;在评先、评模等方面同等对待。对于“双超”型企业(产值超亿元、利税超千万元)主要负责人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通过有关程序,积极推荐副县级职务。对产值超5000万元,利税超500万元的企业负责人,通过有关程序,给予科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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