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外商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是指外商投资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
l、对现有及新建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在执行国家免企业所得税二年后,第三年,我市给予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一年的优惠,后六年执行中西部减半计征的政策。
2、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在执行国家免二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后,第三年,我市给予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一年的优惠办法。免税期满后,按10%税率计征六年。
3、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品总值达到总产值的70%以上的,免税二年期满后,第三年,我市给予全额奖励一年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及以后按10%税率计征。所有在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先由税务部门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超出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返还部分,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逐年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指以土地的成本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方需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水利基金等有关费用。
第三条一次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范围是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一次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范围为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
第四条外商投资兴办省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要有有关部门的确认证明。其优惠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方式、付款方式、出让金比例、使用年限等有关方面。
第五条为鼓励出口,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外贸发展资金。各类出口企业使用外贸发展资金,应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由市外经贸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查。审查核准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办理借款或拨付手续。
第六条中介奖励办法根据使用年限长短及投资额的大小给予奖励。
中介人为我市引进无息资金,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者,依年限按引进资金额的1%一3%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低于或同于银行利息的资金,按使用时间长短给予1%-2%的奖励;引进高于银行利息的资金,按使用年限给予不高于1%的奖励。
引进一般性产业的合资合作项目,按实际引进资金额(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可)的1%奖励。
引进境内外客商举办的独资项目,根据其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1%-2%给予奖励。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根据市外资金完成的实际投资额,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2%-3%给予奖励。
为了确保中介人的利益,充分调动中介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用单位应在资金使用、项目建成和信息采用之前与中介人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同级政府、同级财政部门为县区级以上的政府、财政部门。法根据使用年限长短及投资额的大小给予奖励。
第八条外商包括境外客商和市外客商,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的投资额占25%以上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