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简体版 | 繁体版  
公务员邮箱: 用户名: 密码:  
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 公共服务 > 知识产权 > 办事指南 正文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受理地址: 郑州市政三街4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371-65950020,65925382
办理程序:

  一、立案:

  查处发生在河南地区的下列冒充专利行为: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查处发生在河南地区的下列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查处

  (一)成立查处小组,具体负责查处立案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小组承办人员至少有两名,并持有专利管理机关执法证。

  (二)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

  (三)承办人员在调查冒充专利或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时,不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四)承办人员询问或者检查时,须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证人核对后应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五)承办人员在核实、查阅有关的档案、资料、帐册和原始凭证等证据材料时,对应当保密的证据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六)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及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七)查处小组根据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法规,分别提出如下查处意见: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意见;

  2、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不给予行政处罚意见;

  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意见。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以"行政处罚罚前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需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个人罚款壹仟元以上,单位罚款伍仟以上),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请求。

  (十)经调查,冒充专利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协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备案序号:豫ICP备050244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