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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
查处发生在河南地区的下列冒充专利行为: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查处发生在河南地区的下列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查处
(一)成立查处小组,具体负责查处立案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小组承办人员至少有两名,并持有专利管理机关执法证。
(二)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
(三)承办人员在调查冒充专利或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时,不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四)承办人员询问或者检查时,须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证人核对后应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五)承办人员在核实、查阅有关的档案、资料、帐册和原始凭证等证据材料时,对应当保密的证据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六)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及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七)查处小组根据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法规,分别提出如下查处意见: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意见;
2、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不给予行政处罚意见;
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意见。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以"行政处罚罚前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需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个人罚款壹仟元以上,单位罚款伍仟以上),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请求。
(十)经调查,冒充专利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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