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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受理地址: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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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一)《工伤认定通知书》;

  (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

  (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等诊疗资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供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供与工伤职工关系的证明。

收费情况: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300元,市县级每人次200元;

  2、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县级每人次300元;

  3、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500元,市级每人次400元;

  4、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级每人次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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