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拟设旅行社将有关文件报所在市旅游局;
2、所在市旅游局初审后附申请报告报省旅游局;
3、省旅游局报国家旅游局审核;
4、上缴质保金,颁发批文和《许可证》。
1、有固定和足够面积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办公设施设备,包括直线电话、传真机、电脑、15座以上旅行团用车;
3、应当具有以下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1)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持有财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会计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
(2)有适当数量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3)旅行社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4、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相关业务人员证件等资料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