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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外方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资产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6、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7、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8、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9、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公司营业执照以及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股东情况。
11、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12、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公告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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