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外资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外资管理部门)初审文件。
二、年检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复印件)。
四、企业成立的批复(有增资的企业提供增资的批复)(复印件)。
五、合同、章程(复印件)。
六、进口合同(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印章,以设备出资时可不提供)。
七、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三份(加盖公司印章和市级初审部门印章)。
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投资总额以外以自有资金进口设备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