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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表(设立)》原件,一式三份,先将这三份申请表交地市商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或省对外开放重点县(市))盖章,并由盖章单位留下一份备案,其余两份带来;《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一份。
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意见(复印件,限于限制类项目)。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原件,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投资者资格文件及证照(复印件)(若是个人投资出具身份证明,若是企业投资,出具企业的营业执照)。
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七、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八、如有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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