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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科技厅组织省直部门(单位)、省辖市(扩权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级或省级高新区和有关单位召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会议,布置项目申报工作,下发项目申报材料(申报通知、项目指南、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书等);
2.项目申请者从省直部门(单位)、省辖市(扩权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级或省级高新区等单位获取项目申报书样本(或从互联网下载),按照项目指南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
3.省直部门(单位)直属单位申请的项目通过省直部门(单位)申报,国家级或省级高新区内的项目申请者通过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报,其他项目申请者通过所在地省辖市(扩权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4.省直部门(单位)、省辖市(扩权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级或省级高新区管理委员指导项目申请者编写并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5.项目申报材料经省直部门(单位)、省辖市(扩权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级或省级高新区管理委员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
6.按照豫政〔2004〕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文件的要求,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等5个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直接申报项目并报送材料,其他30个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直接申报项目,项目材料由所在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代为报送;
7.郑州、洛阳国家级高新区推荐的项目可直接保送材料,省级高新区推荐的项目由所在地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代为报送;
8.省直单位申报的项目须经主管部门财务签章,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签章,除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以外的30个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和省级高新区推荐的项目必须经所在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章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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