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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办理机构: 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省辖市民政局 受理地址: 在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辖市民政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材料明细: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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