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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初审

 
办理机构: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受理地址: 郑州市政三街4号
联系人 专利代办处 联系电话 0371-65977156
办理程序:

  1、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办理时限: 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理条件: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材料明细: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验资证明;

  4、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5、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2、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5、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收费情况: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单位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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