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郑州市纬五路45号(省卫生厅院内)
邮 编:450003
公开电话:65927585 65927595
投诉电话:65933297
受理事项目录
1、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2、设立血站审批;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4、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5、医疗机构配置制剂审核;
6、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8、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
9、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10、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11、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业务;
12、医疗广告审核;
1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14、护士执业许可;
1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6、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17、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18、医疗机构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许可;
19、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
20、建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血型配比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2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22、传染病菌(毒)种使用单位审批;
23、食品广告审核;
服务承诺
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切实履行省卫生厅党组赋予的各项职能。
二、忠于职守、按章办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程序办事,做到公开身份职责,公开办事流程和规定,公开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履行公务时,做到维护群众利益,不草率行事、不弄虚作假、不消极怠工、不准推诿扯皮、不拖延公务、不扣件压件、不超时限。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申办事项,应作退件处理,并做好认真细致的解释工作。
三、秉公尽责、不以权谋私。增强公仆意识,坚持实事求是,光明正大、尽职尽责、依法行政、不徇私情。不运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不接受馈赠、宴请;不获取不正当收入。
四、优质服务,热情待客。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解答问题,做到耐心细致、准确详尽,对待来访者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
河南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相关规章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河南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所有工作人员对来本厅申请办理相关事务的服务对象,负责应答接待或引导的责任规定。第一位应答接待的工作人员称为首问责任人。作为首问责任人,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无论是否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都要给予满意的答复。
二、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服务承诺及时办结。做到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三、服务对象所要办理的事宜在本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按规定给予办理或答复。不明确或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以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耐心解释,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首问责任人对需转交有关责任人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转交,不得贻误。
五、违反本制度被投诉查有实据的,按失职论处。
主办责任制度
一、承办服务对象申办事项的有关处室为主办责任单位,具体承办该事项的工作人员为主办责任人。
二、主办责任人的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申办申请、对流转的申请履行交接签收手续,负责对申办提交的资料进行内容审核、内部运转、审批催办、对外协调等工作,直至完成所受理的申办事项。
三、主办责任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做好与服务对象的预约接待和现场勘察等联系工作。
四、服务对象的请求合法、程序规范、文件资料完备齐全,主办责任单位和主办责任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服务对象的请求不合法或无法律依据的,主办责任人应即时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
五、主办责任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及需反馈的其他资料,均及时转交给行政服务大厅,由行政服务大厅反馈给申请人。
六、各职能处室、行政服务大厅主要负责人为申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受理的申办事项负总责。失职失责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当事人到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申请提交的有关事务。
二、办理期限是指自正式受理申办事项的次日起若干个法定工作日内。
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结期限的,应向申办人阐明情况求得谅解,并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新确定的法定工作日内办结。
四、对于复杂、疑难问题需要研究的,应在受理时告知当事人,并在其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结论,按前款相关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予以诫勉教育,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所追究的责任,是指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实行过错原则。经办的业务虽属违法和失当,但无过错的,不追究责任。
三、追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应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有错必究,人人平等。
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
(二)违反本单位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
(三)有损于政策制度的严肃性,在办理过程中显失公正的。
(四)弄虚做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五)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
(六)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五、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应遵循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