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办理该事项的详细程序
1、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2、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3、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的,主管机关为所经省辖市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4、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
说明: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向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中应注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