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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经济协调司)负责第一类许可(包括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审查受理工作。
省国防科工委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
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向申请单位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经审查,申请单位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武器装备许可范围或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发现申请单位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属于一类许可的,告知申请单位直接向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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