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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年检

  国防科工委对安全生产许可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报送省国防科工委审查。

  省国防科工委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合格”;

  2.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或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

  3.企业出现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现象的,由省国防科工委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

  省国防科工委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检情况报送国防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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