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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年检

  省国防科工委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

  省国防科工委应当自收到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省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不得继续从事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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