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简体版 | 繁体版  
公务员邮箱: 用户名: 密码:  
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 公共服务 > 行政审批 正文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办理机构: 河南省国防科工委 受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省国防科工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省国防科工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国防科工委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许可销售的品种和储存能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式样由国防科工委统一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换发新证。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材料明细: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收费情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协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备案序号:豫ICP备050244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