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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合作协议原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合作协议应由法人代表签字。不是法人代表签字的,要有法人代表签字的授权书原件。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⑤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⑥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书原件,或是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MDB文档(可在教育部网站上下载www.moe.edu.cn)。
2.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正式设立申请书;②筹备设立批准书;③筹备设立情况报告;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A、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B、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C、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D、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E、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F、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G、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H、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I、章程修改程序;J、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⑥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第2款中第①项、第④项、第⑤项、第⑥项和第1款中第②项、第③项、第④项、第⑤项、第⑥项、第⑦项所列文件。
3.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合作协议原件:内容应当包括: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合作协议应由法人代表签字。不是法人代表签字的,要有法人代表签字的授权书原件;③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或是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④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⑤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及MDB文档。(注意:第一、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第二、如颁发国外证书的,应提交证书样本。证书应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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