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
2、省教育厅进行形式审查。
3、符合条件的,由省教育厅研究后批准。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1、学校审批设置时的相关材料;
2、相关的资格证明和材料。
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