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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申请材料1、派人直接提交,提交地址:郑州市政五街省政府综合办公楼1129室。2、通过挂号(快递)邮寄,邮寄地址:郑州市政五街省政府综合办公楼;收件人:河南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邮政编码:450003。3、申请机构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其信封显著位置标明“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字样。
(二)接收申请材料河南省统计局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于调查机构派人直接提交的,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河南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2、对于邮寄(快递)的,材料合格的,以河南省统计局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申请材料暂存或退回。
(三)受理申请1、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河南省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2、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河南省统计局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河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补正材料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告知申请机构应补充的材料或注意的事项,河南省统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河南省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四)作出审批决定1、河南省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河南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告知审批将延长十个工作日,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的,河南省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2、河南省统计局决定批准的,作出《河南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作出《河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五)行政审批决定的送达河南省统计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行政审批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行政审批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行政审批决定书的,河南省统计局邮寄出行政审批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申请机构也可以在行政审批决定书寄出之前派人到河南省统计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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