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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
【字体: 】   2006-09-23   来源: 省民委
 

  地址:郑州市政五街省政府综合楼14楼1438房间

  邮编:450003

  公开电话:65906338

  投诉电话:65509590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受理事项目录及说明

  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2)《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2、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

  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3、设立宗教院校初审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4、举办宗教培训班审批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条:“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培训计划;(二)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教职人员;(三)培训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宗教培训班。”第十一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分别向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5、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2)《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

  (3)《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6、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或者解除,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经认定、备案的人员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7、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初审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363

  (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按照国家规定报批。”

  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8、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跨省辖市、县(市、区)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分别向举办地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9、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10、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审批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1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1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13、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三条:“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36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14、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36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符合上款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第十二条第一款:“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二)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

  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15、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四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36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16、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交往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36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凡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的,须经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

  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17、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初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364

  (2)《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第十一条:“地方宗教院校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送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由外事办公室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

  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18、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及聘用外籍人员初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365

  (2)《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第十八条:“地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报批:地方宗教院校须提前6个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下一学年度的聘用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并说明拟聘人员的个人情况及所属机构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后,报院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时将聘用计划抄送全国性宗教团体。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进行审核,在1个月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承办机构

  由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一、二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19、公民民族成份确认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公民的民族成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2)《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承办机构

  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一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20、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

  法律依据: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八条:“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承办机构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一处具体负责办理。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的服务承诺

  行政事务受理厅服务承诺总体要求是:高效、透明、廉洁、便民。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接待热情,做到“笑脸相迎、茶水相敬、问候相送”。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五公开,即审批事项公开、办理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审批条件公开、办理时限公开。

  3、高效便民,做到四快,即咨询解答快、办理手续快、联络协调快、处理问题快。

  4、实行首问负责制、主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

  5、接受监督,公开投诉电话,0371—65509590。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管理规定

  1、执行行政事务受理厅办文制度。省民委(宗教局)的审批、审核事项一律通过行政事务受理厅办理登记手续。

  2、执行承诺时间制度。承办处室和经办人员严格执行按承诺时限或行政事务受理厅给定的视线,按时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3、严格履行公文转签收、登记手续,杜绝收发文件丢失现象。根据业务处室工作需要,及时做好与申请者的预约接待等事项。

  4、服装整洁,热情服务,文明礼貌。保持行政事务受理厅清洁、有序。

  5、遇到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6、履行职责,服从领导,分工合作。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办法

  1、提交我委(局)办理的审批、审核事项均由行政事务厅负责接洽,申请者应提供办理相关事项的完整资料。

  2、申请者先到行政事务受理厅进行登记,如实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以便在办理过程中方便联系。

  3、申请人办理审批、审核事项,须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提交材料完整,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要主动为申请者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其他服务。。

  4、在办理审批、审核事项过程中,经办人员如需与申请者见面协商,统一由行政事务受理厅办理预约接待。5、受理时限以有效工作日计算,从受理登记次日计算。6、对于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申请者可到我委(局)行政事务受理厅和相关处室查询,查询电话0371—65906338。超过办结时限15日的,申请者可向我委(局)投诉,投诉电话0371—65509590。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工作职责

  1、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程序办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审批、审核事项。2、行政事务受理厅负责接洽民族宗教方面审批、审核的事项,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资料。资料完整的,填写省民委(宗教局)《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填写《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填写《行政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3、对同意受理的,行政事务受理厅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通知单》,通知承办处室按期办理审批、审核事项。审批事项办理完毕的,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核事项办理完毕的,督促承办处室通知申请者或尽快向上级请示。

  4、强化督办职能。负责督促检查,确保承办处室严格按规定的办文时限办结,并保证质量。

  5、热情、耐心的解答申请者提出的问题,通知申请者按时领取结果。

        6、对办理的审批、审核事项,要定期向委(局)领导报告办理情况。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守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承诺,依法办事。

2、努力钻研业务,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3、严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

4、严格执行办文规定,按时转办、催办,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5、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

6、牢固树立为群众服务的观念,虚心听取意见,热情为民族宗教界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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