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并审查配备单位的资格、配备范围和标准,然后上报地市治安部门。
2、地、市治安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省公安厅审批,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
3、填写《民用枪支持枪证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报省公安厅审批,发给《民用枪持枪证》。
(一)公务: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2、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察任务的检察人员;
3、海关的缉私人员;
4、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二)民用:
1、射击体育运动单位;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
3、牧民、猎民和个人持有的气枪。
1、相关单位的资质、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有关批准文件;
3、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
1、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4、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提供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
5、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
6、牧民、猎民和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有关批准文件。
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