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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将书面申请书及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计划等送交局受理大厅审查。受理大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决定受理并登记、告知申请人,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自然保护处审核。自然保护处负责审核人员提出审查和是否批准的建议。自然处分管领导审查承办人员审批建议,决定并组织听证,填写《外国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呈报表》经处长审查同意后提请局领导审定。自然保护处承办人员根据局领导批示,印制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准入批准文件,一式五份送交受理大厅进行登记后送交申请单位。自然保护处承办人员在3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备案件和有关统计表,并将有关审批和检查材料整理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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