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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事项审批

 
办理机构: 各省辖市、县畜牧局 受理地址: 河南省各县、市畜牧局
联系人 骆双庆 联系电话 0371-65778902
办理程序:

  1、畜主必须凭有效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2、动物检疫员到现场、到户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3、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加封验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办理时限: 畜主提前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1、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2、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3、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受理条件:

  1、必须来自非疫区,有免疫在有效期内的免疫证明;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3、经过临床健康检查健康的动物;4、种用、乳用、役用动物,还需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材料明细:

  具体办理是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来办理。

收费情况:

  1、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三3、《畜禽及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对毛、蹄、骨、角、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的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可收取消毒、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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